关于评选山西省2013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各系(部)、毕业班级:
为加强高校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就业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省教育厅决定开展2013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名额
本科、专科的评选名额为毕业生总人数的1%,名额分配如下:
护理系9名;临床系9名;检验系2名;信息系1名;基础医学部1名。
三、评选条件
1、思想积极向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集体,关心同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凡受过学校违纪处分或学籍处理者不得评选)。
2、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学校的文体活动,在校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在校成绩有不及格者不得评选)。
3、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或具有突出事迹,获得社会殊荣的毕业生可优先评选。
四、评选要求
1、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过程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数量和比例,将学校评选名单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做到宁缺勿滥。
2、各学校要组织被推荐的毕业生认真填写《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附件二),系(部)要签署意见并盖章(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做到内容真实、字迹工整,各项不得空缺。
3、各系(部)要填写《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花名表》(附件一)、加盖系(部)公章,要求按比例推荐人数填写,表格中所有项目数据应准确无误。
4、各系(部)在上报审批表时另附个人事迹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毕业生成绩单复印件(加盖院教务章)各一份(统一与审批表分开单独装订成册)。
五、评选程序
各系(部)报送的优秀毕业生材料,由学生处统一审核后,报送教育厅评委会进行评审。经评审确定后的优秀毕业生授予“山西省2013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山西省2013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优秀毕业生”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