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党和学院对学生的关怀,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奖励、资助工作,激励学生争先创优、勇于探索,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条例》,特设立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学年全院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用于奖励其他优秀学生,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能模范地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习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4.具有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正式学籍并按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录取的未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本、专科品学兼优的学生;
5.每学年开学时能按规定缴费并注册的学生;
6.没有不及格课程且德育成绩不低于80分;
7.本学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二条 奖学金种类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
1.一等奖学金 按各系(部)学生人数的3%评定,每人每学年奖学金额度为1000元,综合测评成绩须达到85分以上。、
2.二等奖学金 按各系(部)学生人数的7%评定,每人每学年奖学金额度为800元;综合测评成绩须达到80分以上。
3.三等奖学金 按各系(部)学生人数的15%评定,每人每学年奖学金额度为600元,综合测评成绩须达到75分以上。
(二)单项奖学金
学生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一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单项奖学金。
1.精神文明奖 道德品质高尚,因舍己救人,或拾金不昧、保护国家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集体奖励300-500元,个人奖励100-300元,事迹特别突出者授予精神文明先进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
2.知识竞赛奖 在省级、全国知识竞赛(以部委或有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中取得名次者,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等奖 省级400元,国家级800元
二等奖 省级300元,国家级600元
三等奖 省级200元,国家级400元
优秀奖 省级100元,国家级200元
3.科技创新奖 在各级科技制作发明竞赛中取得名次者,每项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获奖等级 院级 省级 国家级
特等奖 500元 1000元 1200元
一等奖 400元 800 元 1000元
二等奖 300元 600 元 800 元
三等奖 200元 400 元 600 元
优秀奖 100元 200 元 300 元
备注:①同项成果只获一次最高奖学金。②成果须经学校正式申报。③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每项奖励1000元。④成绩突出者,可授予科技创新优秀生荣誉称号。,
4.论文优秀奖 在国家正式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第一作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奖励300元,省级刊物每篇奖励150元。
5.文艺优秀奖 在省级文艺竞赛活动中,节目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元、150元、50元,成绩突出者可授予文艺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6.体育优胜奖 在全省大学生运动会或单项比赛中,个人获前八名者按得分予以奖励,每得一分奖励100元。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比赛中取得名次者,每得一分奖励200元。破全国、全省大学生运动会、校运会纪录者,分别奖励1000元、600、100元。成绩突出者,可授予体育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7.社会实践奖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省级以上荣誉者,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元、150元、50元;获得国家级荣誉者,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00元、300元、100元。
8.除上述各类单项奖外,对获得其它单项荣誉的学生,可比照上述相近条件给予一定奖励。
9.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团体荣誉称号的学生集体,每项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获奖等级(名次) 省级 国家级
特等奖(第一名) 1200元 1800元
一等奖(第二名) 1000元 1500元
二等奖(第三名) 800 元 1200 元
三等奖(第四名) 600 元 900 元
优秀奖(第五、六名) 400 元 600 元
(第七、八名) 200 元 300 元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办法
1.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各班要严格按照《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试行条例》,每学期进行测评,依据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的平均成绩按比例择优评定。
2.优秀学生奖学金由系(部)负责组织评定,班主任负责组织初评。初评结果要在班内公布一周,无异议后由班主任签字,系(部)分管领导复审签字,于新学年评定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后,将学年综合测评表和奖学金审批表送学生处审核,经学院领导批准发放。获奖学生亲自签收。
3.学生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一学年汇总。具体见《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试行条例》。
4.单项奖学金原则上每学年评定一次,奖金一次性发放。申报程序如下:由主办单位或组织者填写《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单项奖学金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获奖结果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经学生处审核后报请院领导批准后发放。
第四条 附则
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本人的学习、生活等实际需要,不能用来吸烟、酗酒、请客会友、挥霍浪费。如发现有挥霍浪费现象,一经查实,学院将停发并收回本学年奖学金,并通报批评。
第五条 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