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晋财教发[2007]148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院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纪检委、审计科负责人和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各系(部)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系部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部)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各班级由辅导员(班主任)、不少于10%的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与评议工作。
第三章 资助等级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等(家庭特别困难)4000元/人·年、二等(家庭困难)3000元/人·年、三等(家庭一般困难)2000元/人·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本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具体困难分档标准为:
(1)家庭特别困难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②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亲家庭或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收入无法支付学生学习生活费用的;
③日常生活无经济来源的低保家庭的学生;
④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的特困学生。
(2)家庭困难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父母一方或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②家在老、少、边区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
③家庭经济较为困难,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单亲家庭。
(3)家庭一般困难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人口众多,只有一个劳动力,支付学费有困难;
②家庭有一定收入,但维持在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支付学费有困难。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部)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九条 个人申请。每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并投票,同时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建议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并将投票结果、建议名单及资助等级上报系(部)认定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系(部)评选。各系(部)认定工作小组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上报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在综合班级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初步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在全系(部)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无异议的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认真审查各系(部)上报结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在全院公示,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四条 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无异议的结果,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最终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并上报教育厅。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在教育厅下拨资金后,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回国家助学金发放:
1.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2.被举报评选前有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行为者。
3. 将获得的国家助学金用于请客、吃饭、送礼、购买奢侈品等不合理开支者。
第十七条 学籍发生异动者,按以下规定执行:
1. 退学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处理
在国家助学金发放前退学的学生,不再享受已评国家助学金,由系(部)、班级重新确定人选发放。在国家助学金发放后退学的学生,自批准退学之月起停发该生助学金,剩余助学金由所在系(部)推荐的其他学生享受。
2. 休学、转学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中途休学、转学的学生自休学、转学当月起停止向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其剩余助学金由休学、转学学生所在系(部)推荐的其他学生享受。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计财、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举报箱,用于举报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和获奖学生的违纪行为。如各级工作人员和申请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若获奖学生有上述第十六条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追回所发助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召开学工专题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感恩、励志和诚信教育,并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 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