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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17-11-18 作者:来源:  点击次数: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掌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真实情况,扎实有效地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和方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定性和定量考察、学校评定和民主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三、认定标准

  系(部)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校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一)定性考察

  1、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从家庭获得的经济支持很少或者没有,衣食缺乏保障,无法满足基本生活费用,也难以支付教育费用,面临生存、生活和发展问题,属于生存型贫困,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亲家庭或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收入无法支付学生学习生活费用的;

  (3)日常生活无经济来源的低保家庭的学生;

  (4)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的特困学生。

  2、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依靠家庭能够解决基本的衣食问题,但这种解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且难以支付教育费用,面临生活和发展问题,属于生活型贫困,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l)家庭主要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家庭所在地区为贫困地区或边远山区的;

   (3)学生本人突遭不幸(如突发疾病或意外),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3、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以满足基本生活费用(含基本饮食费用和其他一般性生活支出),基本达到了温饱,但却明显感受到经济压力对他们的身体、心理、综合能力的发展有切实的限制,只能支付部分教育费用,面临发展问题,属于发展型贫困,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无稳定经济收入的;

2)家庭中子女较多且多数无经济收入的;

3)家庭因突发性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较大损失的;

另外,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6)有抽烟或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

7)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8)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二)定量考察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对班级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月收入(包括家庭提供、亲友及社会资助、奖学金、各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收入等总和)情况、生活消费(包括就餐、衣着情况)水平进行定量考察,通过评议学生收入与支出水平之间的差距,界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

  四、认定要求及工作程序

  (一)认定要求

  1、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2、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特别是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做到资助全覆盖。

3、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系部的认定工作;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系部资助工作负责人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

  (二)认定程序

  l、每年9月,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系(部)资助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即可;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证明材料,须由当地扶贫部门出具。

  2、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具体认定条款,结合定性考察和定量考察标准,认真、细致地讨论,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3、系(部)资助工作组审核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系(部)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系(部)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提请复议,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系(部)资助工作组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在公示或宣传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得学生本人的同意。

  6、系(部)资助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确定《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动态管理

  已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不再进行重复认定,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系(部)资助工作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档次或终止其享受困难资助资格。学院资助工作组每年集中办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变动调整工作,汇总后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

  五、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和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回其享受的所有资助。系(部)要及时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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