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实施细则
根据《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山医大汾院[2017] 号)精神,学生在校内外勤工助学均须接受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管理。为将该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学生及用工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细则如下:
一、学生不论在校内外勤工助学,均应选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的工种。学院禁止学生到歌厅、网吧、洗浴等一切娱乐场所兼职或打工,禁止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在饭店、餐厅兼职或打工者,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凡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所有学生在校内外勤工助学,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凡不办理手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学生自行在校外联系到勤工助学岗位,须告知用工方负责人向学院管理部门提供其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供学院审核其用人资格。符合用人资格的单位在聘用学生时,须通过学院管理部门与学生签定由学院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用工协议书,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否则学生不得前往工作。
四、到家庭担任家教者,须告知对方家长由本人向学院管理部门提供其身份证及复印件,在学院同意其聘用学生任家教后,通过学院管理部门与学生签定由学院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用工协议书,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否则学生不得前往工作。
五、各系(部)及班主任在学生的日常管理中,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本班和本系(部)所属学生是否有违反规定进行勤工助学者,若有违反规定者,应及时向学生处书面报告,并提出处分意见。
六、学生不论是按协议到期结束勤工助学,还是中途经用工方与本人协商终止勤工助学,都应向班主任、系(部)、学生处递交结束勤工助学报告,以完备手续。协商终止者,报告应有用工方签名及同意意见,以体现学生之诚信。
七、各系(部)及班级应建立完备的相关档案。
八、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与勤工助学学生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向学生讲解相关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并让学生在《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安全注意事项》上签名。
九、该实施细则是对《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的进一步补充或具体化,配套实行。
十、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