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
一、专项奖学金的设立
1、专项奖学金是指由社会各界自愿向我校或部分系(部)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学校尊重捐赠方的设奖意愿,有义务向捐赠方如实地介绍学校的有关情况,为捐赠方设奖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服务。
2、为规范专项奖学金管理,社会各界资助的专项奖学金名称一般定为“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奖学金”;并以学校的名义向学生颁发。
3、社会各界在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需与学生处进行协商,并附有关协议和评审办法,内容包括:
⑴ 专项奖学金名称;
⑵ 专项奖学金基金及资金来源;
⑶ 设立专项奖学金的起始时间、终止时间;
⑷ 奖励范围、奖励额度、评奖要求及评审办法;
⑸ 其他有关材料。
4、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院设立专项奖学金,必须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备案,以便学校进行规范管理,并对其评定和资金发放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5、学生处和×××单位或个人对学生使用×××奖学金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二、专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1、我校正式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勇于进取,学习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5、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举止文明;
6、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优先考虑;
7、已获得本年度校级奖励(如“单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者,根据条件兼可获得一项专项奖学金,但已获得国家奖助学金资助者不可申请自强奖学金。
8、每人每年最多只可申请一项专项奖学金,不能重复获奖。
三、评选程序和办法
1、专项奖学金评选采用自荐和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申请人须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各系(部)严格按照各专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予以初评推荐,并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复审后将评审结果报主管领导审批。
2、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系(部)专项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部门以一定方式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个人对专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系(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系(部)提出意见;系(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答复。
4、学生处审核后,将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七天,在无异议的情况下,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5、学生在申报专项奖学金时,严禁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在校期间申请专项奖学金的资格,学校追回已发放的专项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各系(部)应本着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民意测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严格把关。
四、组织和管理
1、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是学校筹集、管理和评审学生奖、助学金的组织机构,其宗旨是管理、筹集和合理使用各类奖、助学金,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2、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由学校有关领导、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班主任(辅导员)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等领导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3、学生处具体负责对各类专项奖学金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各专项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审核各类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监督、检查其它专项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