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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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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2-06-26 作者:来源:  点击次数:

山医大汾院院字【2007】50号  2007年11月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晋财教发 [2007]150号)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省教育厅确定的人数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主要表现为:
(1)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达到学院三等以上奖学金标准者(含三等奖学金),或获得院级及院级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者;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①参加国家、省部级各类竞赛获奖者;
②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奖励者;
③在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和论文者;
④协助教师进行科研取得成果,经项目主持教师提议推荐者;
⑤在文体活动中,获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市级名次者;
⑥在社会实践、第二课堂、公益活动、教学服务等方面有特殊成绩并经主管部门推荐者。
第七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平时生活中有奢侈浪费行为者。
3.有违纪违规行为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下达各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九条  个人申请。每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条  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并投票,同时提出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建议学生名单,并将投票结果、建议名单上报系(部)认定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系(部)评选。各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系(部)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无异议的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认真审查各系(部)上报结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在全院公示,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四条  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无异议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在教育厅下拨资金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计财、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举报箱,用于举报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和获奖学生的违纪行为。如各级工作人员和申请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如果获奖学生将奖学金用各种形式铺张浪费,或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学习不努力,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召开学工专题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感恩、励志和诚信教育,并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学费或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十九条  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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