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山西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山西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山西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山西省普通高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促进社会公平,本着统筹兼顾、广泛覆盖的原则,统筹各种奖、助、补等资金,进一步完善我院学生奖助体系,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学生奖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勤工助学金等。
第三条 学生奖助体系覆盖面为在校生的50-70%左右,分别为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23%左右,国家助学贷款10-20%左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勤工助学金25-30%左右。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每人每年8000元,具体见《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见《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分三个等级,每人每年分别为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具体见《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每人每年最高可贷6000元,用于学费和生活费开支,具体见《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八条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分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具体见《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九条 学院勤工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内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按月发放助学金,具体见《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第十条 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学院的奖助学金。各种奖助学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评定发放。其它各类临时性奖助资金,根据届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各类奖学金及勤工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计财、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各项资金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上述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每次评定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感恩、励志和诚信教育,并要求学生只能把奖励金和资助金用于学费或基本生活费开支,不得挥霍浪费。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从2007年9月执行。